更新時間:2025-10-19 21:12:14作者:佚名
1月25日開始
天津中小學正式放寒假
很多家長都選擇為孩子
報課外培訓班
趁著假期給孩子“充電”
還有一些校外培訓機構
先后被曝倒閉、跑路
家長預交的大量學費退費艱難

為解決校外培訓機構學費資金監管問題
天津出手了!

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
先前,本市已啟動了《天津市針對校外機構借助不公格式規定損害顧客利益違規行為進行專項治理行動的規劃》。為了強化對校外教育機構的管控,減少教育開支的潛在風險留學之路,本市打算頒布《天津市校外教育機構學雜費資金處理試行規定》,目前正向公眾征詢意見。
監管范圍
本地的中小學校外教育機構,包括提供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課程培訓的,還有主營業務涉及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科輔導的,這些機構的收費資金管理,都要遵循這個規定。
主要監管措施
校外培訓機構 開立學費專用賬戶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一個專門用于收取學雜費的賬戶,并且這個賬戶只能有一個,收取學生的費用必須全部存入這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
學校外部教學機構在辦理學習費用專用賬戶的開設、信息調整或注銷手續后,需在五個工作日期間,把賬戶開設、信息調整或注銷的詳情通報給主管教育管理部門。
校外培訓機構賬戶內應留存最低余額
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專用賬戶必須維持基礎存量,這個基礎存量會定期更新,每年變更一次,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實施;這個基礎存量的具體數額,要依照以下要求來設定:
新成立的校外教學機構,創辦首年無需設定最低資金額度,創辦次年則需設定最低資金額度,該額度應為上一年度學費收入總額的五成。
新開辦的校外教育機構,若經營滿一個年度,其賬戶內最少資金需達到前一年度所有學雜費收入總額的五成。
此外,社會辦學組織需將財務審核文件提交給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該機構借此確定該組織必須保留的最低資金額度。
開戶銀行監測到教育機構賬戶異動應通報
銀行發現教育機構賬戶余額偏低,或者資金有異常變動,需要提醒機構注意,同時告知其監管部門。金額較大的界定如下:
新開辦的校外在一天內用錢超過三十萬,或者在七天內用錢超過五十萬的。
經營滿一年的社會辦學機構,若單日開銷達到百萬元,或單周花費超過兩百萬元。
教育主管部門收到校外培訓機構的告知或銀行方面的反映,需要聯合相關單位,展開核實工作,責令其按期追加運營資本;一旦確認存在經營隱患,應當立即向外界發布風險提示。
機構若需動用較多資金開展教學活動,須在五個工作日前向教育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清楚列明資金用途、使用時長和具體數額。
處罰措施
校外教學機構若有任何一項不合規行為,教育主管部門將要求其設定時間改正,倘若符合《民辦教育發展條例》第六十二條所述情形,將實施懲處;一旦觸犯法律,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按規定開立學費專用賬戶;
采取欺騙手段,隱瞞實際費用情況,沒有把收取的整筆學雜費放進指定賬戶里,
3、未按照本辦法,在學費專用賬戶留存最低余額;
據反映,存在動用教育經費核心賬戶最小存量款項,或出現巨額資金流向反常現象的情況。
5、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全文
天津市校外培訓機構學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了管理校外教育機構的運作,保障受教育者的正當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天津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天津市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風險防控措施》等法律文件和相關規定,同時考慮本地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本市針對中小學生的語文、數學、英語學科,以及物理、化學、生物等科學知識,進行輔導教學的校外教育機構,均須遵循此規定管理學費收支,此外,凡在經營項目中包含對中小學生實施學科教學的機構,同樣適用本條款。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需在本市境內選定一家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學費賬戶;收取學生的學費須存入該專用賬戶進行管理,經由非銀行支付平臺收取的學費款項,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集中到學費專用賬戶。
第四條 外部教學機構必須擬定費用收支及監管措施,肩負維護其費用資金穩固的根本任務,預防教育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危險,保證受教育者的正當權利。
第五條 校外教學機構需要跟負責管理學雜費專門賬戶的金融機構(這個金融機構也叫開戶金融機構)訂立合同,并且該教學機構要在兩天工作時間里,把這份合同交給主管的教育管理部門保存。合同需清晰界定彼此責任與權益,遵循資金獨立管理、專項存儲、用途專一的要求,規定校外教育機構對學費專用資金庫的安全負有首要責任,銀行須就巨額資金變動及最低余額不足狀況,向該機構及主管教育部門提交書面通報。
第六條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專用賬戶支出金額顯著偏高的,應當看作是大額資金變動,金額顯著偏高的界定標準是:
新開辦的校外在機構,若單日開銷達三十萬元,或一周內花費超五十萬元。
(二)若校外培訓機構運營滿一年,單日資金支出達百萬元,或一周資金支出達二百萬元。
第七條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專用賬戶需保持基本留存金額,該金額會定期更新,每年變更一次,須在每年一月底前辦理完畢;基本留存金額的設定標準如下:
新成立的校外教育機構,在開辦的年份無需設定最低資金余額,從第二年開始,最低的資金余額標準應為上一年度收取的學費總額的五成。
新開辦的校外教育機構,若經營滿一個年度,其賬戶內保留的資金,至少要達到最近一個財年收取的學員費用總和的五成比例。
第八條校外教學機構若需動用巨額款項,須在五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教育管理部門提交書面說明,清楚列出資金用途安排、所需時間以及具體金額。
第九條銀行發現培訓組織資金余額低于標準,或者有巨額流動時,要向組織發出提醒,兩天內依照約定途徑向主管教育單位匯報情況。
第十條教育主管部門收到社會辦學機構反映或者金融機構告知后,需要聯合相關單位,展開核實工作,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盡快增加運營資本;要是確認存在經營隱患的,應當立刻向外界發布提醒通報。
第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若有以下情形之一,教育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若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所述情形天津市會計之家,將予以懲處;若已觸犯刑法,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開立學費專用賬戶;
采取掩蓋實際費用等欺騙手段天津市會計之家,沒有把收取的整筆學雜費放進指定賬戶里,
(三)未按照本辦法,在學費專用賬戶留存最低余額;
(四)若未予通報,擅自將學費專用賬戶里最少的錢調撥他用,或者賬戶資金發生巨額變化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校外教學機構須于每個財年終止后聘請注冊會計師依照法規實施查核,查核結果需明確該機構是否依照規定運用學雜費專用賬戶款項,并提交給主管教育部門核查。此外,該機構還須將查核結果交予存戶銀行,存戶銀行依據此信息判定該機構應保留的最低資金額度。
新開辦的校外教育機構,在收取首筆學雜費之前,需同資金專用賬戶的開戶金融機構簽訂監管合同,并且從賬戶開設那天算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必須把學雜費款項集中到學雜費專用賬戶;已經運營的校外教育機構,在本規定正式實施后三十個工作日之內,要同資金專用賬戶的開戶金融機構簽訂監管合同,并且從賬戶開設那天算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必須把原先賬戶里的學雜費款項集中到學雜費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校外教學機構設立、更改及注銷學費專用賬戶后,須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將賬戶設立、更改及注銷的詳情通報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的其他非公立學校,其學雜費專用賬戶的運作方式,依照本措施的要求實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